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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的哪些理论使宗教对世俗政权、神法对人法获得了优势地位
奥古斯丁的哪些理论使宗教对世俗政权、神法对人法获得了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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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的哪些理论使宗教对世俗政权、神法对人法获得了优势地位

阿内纽斯·奥古斯丁(354—430)是第一位富有影响的基督教哲学家,是教父哲学的最高权威。他极力宣扬“上帝创世”说和“原始罪恶”说,其观念统治了中世纪哲学直到1300年前后。在其代表作《忏悔录》中,奥古斯丁仅想了解上帝和灵魂,且使用信仰来证明信念是正确的。中世纪的人性避开充满痛苦和混乱的可见世界,而集中在通过内省能够认识的上帝和灵魂上。

奥古斯丁宣称,柏拉图的理念是造物主在造物前的思想,上帝是根据理念造物的。奥古斯丁以为灵魂和身体同是上帝创造又各自独立存在的。灵魂是非物质的,分布于全身,支配身体,管理人的一切行为。这正是他宣称的心身二元论。他还提出内省法,把人的知识看作有两种来源,一是由感官来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一是来自灵魂对内心经验的反省。奥古斯丁认为,记忆、理智和意志三者是灵魂的主要官能,但他强调意志的作用,三者在经验上形成统一体。奥古斯丁的这一思想被认为是后来的官能心理学思想的起源。

评价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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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丁是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的神学理论以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哲学观点接近于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的哲学家。他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建立了以神权政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教徒对基督教的攻击,编写了《上帝之城》、《教义手册》等书籍。奥古斯丁的观点和功绩对于西方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基督教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殊荣。 【详细资料】   一、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奥古斯丁认为,热键世界之外有一个天国存在,他说天国是永久和平的。他认为,与天国对立的是地国,或者说是世俗的国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国,即使将来有可能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他认为要维护人间的国家的和平,需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个没有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曾经这样说过,对于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权威(即法律)来控制。在这里,他是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的。 奥古斯丁说的和平就是只有秩序。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中,就是“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或者“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适的地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说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通知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按照他的说法,服从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 奥古斯丁将发案率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在他看来上帝的“至善”是不变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变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 ,尽管它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这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可见,较之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奥古斯丁的法律是将其与上帝结合起来,都是在承认现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个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过前者认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后者则将这一切归于了上帝。   二、人性论   奥古斯丁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对人性的判断趋向是恶的主流观点。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前提也是人性恶,惟其恶,才需要忏悔,才需要救赎,才需要法律的出现.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恶判断的基础之上,其重要作品《忏悔录》也是在对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后写成。 人性为什么是恶的? 对此追问要回溯至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在此,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的传说,认定人有“原罪”。这就是人的原始罪恶,是上帝给予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人为什么会忽视或抛弃永恒之物而倾向较低的东西呢? 奥古斯丁认为,这不是由于某种外在强制力量迫使人们这样做的结果,完全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因此奥古斯丁将人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归于人的自由意志。正当的爱就是遵循好意志,爱其所当爱,行其所当行,从而过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灵魂总会发生偏离的情形,无福的人往往是滥用了自由意志,使意志变坏,在爱上帝和自私自爱间选择了后者,丧失了永恒的追求。可见,灵魂向下运动的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结果,作恶靠的是自由意志,它给我们犯罪的能力。当人行善,则是实现了上帝给人自由意志的目的,为恶则是错用了上帝给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因此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自己的犯罪而接受罚。 至于惩罚的目的,他认为惩罚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错误,对别人也是教训:“犯罪者的改正也许对他本人有好处,犯罪的例子对其他人也是一种可怕的教训。”这种重视惩罚,一方面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中,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法庭判决决不会有什么公正,这种说教只能对统治阶级有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奥古斯丁人性论的整体构成。恶的原始来源   是人的原罪,而贪欲导致恶行,其背后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产生罪。而“罪是人类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因此必须产生。这种人性论构成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坚实基础。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学说为西方基督教文化及政治法律学说的发展做出了其不可或缺的贡献。作为中世纪黑暗降临前的最后一位伟大科学家,他的著作构成的教会教义的主要轮廓一直统治着整个中世纪。他的法律思想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中的重要一环。